無黨籍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去年3月因涉嫌向光電業者索賄,訊後遭收押禁見,二個月後,林芬瑩與其夫丁文彬等4人遭起訴。昨日一審宣判,林芬瑩、丁文彬,皆違反《貪污治罪條例》收賄罪,分別遭判12年、13年6月。
法院新聞資料指出,昱昶能源因在台西鄉申請光電林帶通行權、架空電桿租用皆遭到鄉公所的刁難,於是尋求下包廠商順禾億營造王振南總經理協助,王鎮南透過台西鄉代林水生和丁文彬接上線,丁向林表示,昱昶須支付一甲地40萬的賄賂,作為核發路權的對價。經雙方討價還價後,協定「支付」560萬,並給120萬酬謝林水生。
法院也對丁文彬之所以量刑比林芬瑩還重做出說明,是因為丁在本案中居於主導的地位,藉林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。
本案凸顯出兩個重要的問題,首先,發展綠電是國家的重要能源政策,然而,這已經不知道是近年來第幾起的綠電弊案,貪腐政客把路證當成索賄的工具也屢屢發生,如果沒有痛定思痛解決這個問題,人民如何對能源政策發展有信心?再者,妻子選上鄉長,實際的「工作」丈夫來做,在民主化三十多年後的台灣地方政治竟還在發生,令人痛心。
根除貪腐、拒絕家族勢力把持地方政治,才能讓相同的弊案,不再持續上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