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,為讓特定人士擔任機要人員以領取高薪,用人頭方式詐領薪資,涉嫌違反貪污等罪,訊後遭聲押,裁定以30萬元交保。
屏東地檢署指出,潘和源擔任鄉長後,欲讓一名潘姓男子擔任機要人員,明知公所無機要人員職缺、且其資格不符,竟仍以他人做為人頭之方式,違法進用為機要薦任課員,實際上則由潘姓男子領取差額薪資,而涉犯貪污、圖利等罪嫌。
鄉鎮首長或民意代表本應替民眾謀求福祉,然而近年將人事缺額當作私有財產,賣官收賄、圖利詐財的情況卻屢見不鮮,嚴重破壞政府廉潔,令人遺憾。
本會籲請司法單位捍衛反貪的底線,絕不能讓此類惡劣官員繼續荼毒鄉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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